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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1-11-01 00:00  

苏美院委纪[2006]1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我院各级党政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和要求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于律已,率先垂范,带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同时要敢于负责,敢抓敢管,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自己的职责,加强和促进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学院院、系两级领导班子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学院党委行政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纪委、监察处协助党委、行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处、系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学院党政机关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负责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责清理、纠正主管业务领域内发生的消极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加强行风建设。

三、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其成员以及分管、联系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协调分管部门落实学院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  责任内容

院系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按照《规定》第六条明确的各项责任内容,认真履行职责。

一、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部署、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各项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计划部署、同组织落实、同检查考核、同总结评比。学院党委每学期听取一次纪委、监察处专题工作汇报,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

2、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党内组织生活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内容,每学期不少于一次。要提高学习的针对针和有效性,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4、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在党务和政务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

5、履行监督职能,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要发挥党内外群众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作用,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民主评议。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7、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领导班子应将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计划、报告和总结,及时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认真处理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发现本单位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时,事发组织和个人要按照责任管辖关系,向上级组织写出书面报告,说清事件的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

二、领导班子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监督检查其廉洁从政的情况,做到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本班子成员和下级正职干部的问题要亲自谈话,及时研究处理。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3、按要求正常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4、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参加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3、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危机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组织领导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纪委、监察处协助并考核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二、考核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为对《规定》第六条和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责任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2、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干部任期目标管理、民主测评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项活动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在进行上述活动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述职、对照检查的必备内容,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时,必须反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上级党委、纪委;在班子考核、班子换届时,应在一定范围汇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接受群众评议。

3、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报告,考核材料(班子和个人总结、群众评议意见、组织考核意见等)应及时归入廉政档案。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的领导班子,不得授予班子和单位任何荣誉称号;对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进,对严重违反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五、院党委及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及时研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应按照考核要求认真准备、认真对照,不得敷衍塞责。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规定》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规定》有关条款,可采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法实施惩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方法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

二、对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第十二条进行。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追究中“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具体适用标准,参照《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受到党纪处分后,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1、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3、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受到党纪处分同时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实施集体责任追究,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一般以追究个人责任为主,主要追究集体中正职的责任,并追究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

五、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需要作出辞退、责令辞职或者给予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六、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严格按政策规定处理。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对班子中发生《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不按规定上报,一经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党委、纪委说明情况,检讨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及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人员的责任。

七、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客观公正,做到“三个公开”,即执行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整改措施公开。

第八条  解释和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院系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实施办法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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