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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院委纪2007年4号—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贯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1-11-01 00:00  

苏美院委纪[2007]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加强对我院领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度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学院所有副处长以上在职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七、本人生活中发生重大变故、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本人生活中发生违纪违规违法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三条  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要事前请示。

第四条  学院党委负责受理校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交院纪委;党总支负责受理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经党总支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八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院纪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将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教育工委和教育纪工委汇报一次。

200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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