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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建和修缮工程决算审计的暂行规定
2011-11-02 00:00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教育部教财〔 2000 〕 16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为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基建和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基建和修缮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 
凡使用学院、部门、校办企业的资金、科研经费、捐赠资金进行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 ( 包括改扩建工程、维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搭接、增层工程 ) ,单价在一万元 ( 含一万元 ) 以上的工程决算需送审计室审计后才能由建设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和施工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进行结算,并办理有关报帐和入帐手续。 
第三条 审计主体 
1. 由学院后勤管理处以外的单位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单价在一万元 ( 含一万元 ) 以上的工程决算需送审计室审计后才能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结算,并办理有关报帐和入帐手续。 
2. 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单价在一万元 ( 含一万元 ) 至八万元的工程决算;审计室可委托后勤管理处审计,后勤管理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经审计室审查批准后才能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结算,并办理有关报帐和入帐手续。 
3. 审计室有权对一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复审。 
第四条 审计内容 
1. 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 ( 概算 ) 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工程付款 
为保证工程决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决算审计前,甲方的工程付款,基建和扩建项目一般不应超过工程预算的 70% ,修缮项目不得超过 50% 。 
第六条 审计程序与审计方式 
1. 甲方必须在开工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等资料交审计室审查。 
2. 甲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室报送工程决算审计申请表,并附有关审计资料。 
3. 审计室在接到审计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应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进行审计;组织甲方、乙方人员对工程决算及审核情况进行讨论和认定,最后审定的工程造价由甲方、乙方和审计人员签字盖章,然后由审计室或由会计师事务所 ( 委托审计 ) 出具审计报告,甲方按审计报告规定的造价与乙方结算。 
第七条 审计时限 
1. 由审计室组织人员审计的工程决算,一般在收到报审材料后十五日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 
2. 由审计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程决算,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在一至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3. 由后勤管理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室一般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对审计报告作出批复。 
第八条 审计资料 
甲方送审基建、修缮工程决算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 工程立项、经费来源、工程概预算的批准文件; 
2.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3. 有关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资料; 
4. 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工程结算书等; 
5. 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 
6. 甲供材料和设备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的清单; 
7. 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费用 
基建、修缮工程决算一律按江苏省和学院有关规定收取审计费,一般按审减金额的百分之五至十收取,或经委托方同意才可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三收取。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价的项目,其审计费直接交事务所,由审计室审价的项目,其审计费交学院财务处。 
审计费按如下原则分摊:
(一)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省教育厅将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对此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各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使用被通报的施工单位。 
(二)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三)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5%)—9%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四)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以上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由甲方承担的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可列入建设成本。 
甲方和乙方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含有工程决算金额需经审计和上述审计费分摊原则的条文。 
第十条 廉政要求 
审计人员在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过程中不得接受甲方和乙方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1. 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中,如有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挪用建设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 凡属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进行结算,提供虚假签证,审计前支付工程款超过工程决算审定金额造成多付款难于追回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3. 审计人员因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和审计中有重大失误而导致甲方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审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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