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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1-11-02 00:00  

 

第一条  为了健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或科研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我院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院科研计划的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自选项目和横向科研等项目均纳入我院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处和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3. 财务会计资料;

4.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5. 经科研处和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8.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

2. 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3. 审计部门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研主管部门并向院领导报告。

5.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

6.审计部门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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