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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院委纪2008年5号--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2011-11-02 00:00  

苏美院委纪[2008]5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干部管理改革的需要,明确院内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其管理业绩,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学效益,促进院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

一、学院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二、后勤处、财务处、科研处、产学处等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院办产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具有相对独立财务收支的院内教学、科研、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五、学院各类基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六、上级及学院认为应进行责任审计的其它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受学院委派,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第二条所述人员任职期间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四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干部上经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应立项纳入审计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员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六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预先准备好并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被审计人员的任期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部门)概况,包括人员、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经济业务等情况;

三、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经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清理结果资料及资产盘点清理的有关资料;

五、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各年度的财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

六、被审计人员任期内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记录和结果及有关财经纪律检查结论和重大经济纠纷处理结果;

七、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效率效果情况;

八、因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的不同特点,需要准备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依据《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审查核实第六条所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着重分清被审计人员与前后任干部之间、所在单位内外之间、主客观之间的经济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失及基量化程度。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任职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发出。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因被审计人员不配合或受到其它阻碍、干扰以致无法获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可向分管院长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中止审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正式发出的审计报告是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性意见,主送第四条述及的提出审计的部门,抄报校领导、上级审计部门,抄送有关部门、被审计人员及其任职单位。经院长批准,审计处可以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贪污盗窃等违反有关规定或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经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校长提出,上经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因人手紧缺无法按时完成审计任务时,可转请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报告应经审计处认定,所需审计费用由被审计人任职单位负担。审计处也可牵头组织学院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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