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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若干规定
2011-11-02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校风,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国家教委、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内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及江苏省对省属高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其工作的开展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学院监察工作是学院内部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遵循参与、监督、推动、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监察的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监察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监察部门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参照《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内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学院的监察对象是:学校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及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其他人员,院长指定需要监察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纪委的主要职责: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做出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
()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做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党委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对党员的处分。对党员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按分级办案的原则给予办理。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影响重大、情节严重的案件,由纪委办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办理,纪委给予指导。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报告。
()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并且做好院务公开、党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七)加强纪检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做好纪检工作。
(八)会同组织、宣传部门,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民主法制等教育。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工作。
(九)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保护检查对象正当行使职权;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违反学院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院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教育;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参与学校对检查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七)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在调查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规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条  纪委和监察处要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由学院任命的公司、企业负责人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根据党中央、省纪委、省厅教育工委及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定期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要教育领导干部提高对廉洁自律的认识,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条  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建修缮工程和大宗物资、教学仪器、图书教材、医药器械采购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处招生、考试、收费中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形象和群众利益的案件。
第十一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督促并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善校内收费管理办法,落实 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堵塞漏洞,使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杜绝办班、发文凭、收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协助党委要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教育党员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宣传廉政勤政,模范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报典型违纪案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协助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风廉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腐败易发部位和领域的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大检查,对掌握人、财、物管理支配权的部门及人员,要抓好制度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日常的专项执法监察,严肃党纪政纪。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调查研究工作
()紧紧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调查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如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为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人才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调查研究如何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反腐倡廉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调查研究如何解决行业特点不正之风,加强人、财、物等重点单位和部门的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和对权力运行监督等问题。
()尽力参与部、省、市教育纪检监察研究会关于反腐倡廉的理论研究。纪检监察干部要拟定调研课题,深入到党员和干部当中去,了解、分析、把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探索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量撰写有关论文。院纪委委员、各党总支的纪检委员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也要自觉参加学习和调研。
()抓好调查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及时把调查研究的成果用于实践指导工作。


第四章  来信来访及举报工作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是:
()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向下属部门、单位交办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
()协调解决所属部门、单位之间的信访问题;
()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向来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防止打击报复;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十七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处理来信
1.对属于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要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院领导阅批,重要信件先向书记、院长报告。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来信,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不需要立案检查的一般性问题,可使用《纪检公函》或谈话的形式处理。
()处理来访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记录,并请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于有书写能力而未带书面材料的,请其补写书面材料。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第十八条  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对信访举报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重要典型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为学校党政领导分析形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努力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九条  信访件的转办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信访件转给上级、下级和同级有关部门办理。转办的意见一般有五种: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求查处报结果。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部门或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


第五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立案。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纪委或相应的行政部门决定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
()调查。对于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或纪监处处长在纪委或纪监处专职干部中指定2人或2人以上为案件检查承办人,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1人主办,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案件检查承办人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共同搞好调查工作。首先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要熟悉案情,并按照中纪委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知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错误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申请延长。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凡属立案检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做出处理决定、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六章  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院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中央纪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彻执行办案的二十字方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要明确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或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核对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弄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调查报告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并写出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对中层正职(副处)、副职(正科)党员干部,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院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院党委批准后,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其他教职工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院纪委提出意见,报院党委批准,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院纪委批准,报院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学生党员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院纪委批准,报院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学院纪监处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纪监处(或人事处)提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对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做出监察决定,应当报经院长和分工监察工作的院级领导同意;
对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组织及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学校监察机关给予督促和指导。


  第七章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可设处、科级专职纪律检查员和监察员职务,纪律检查员和监察员是实职。
第二十八条 学 院纪检监察工作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纪检监察干部可以相互兼职,以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纪委委员、纪委干部和纪监专(兼)职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原则,坚决执行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对人民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精通纪检监察业务,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要有计划地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其在职或脱产学习创造条件。
()学院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充分发挥兼职纪律检查委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院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应及时向他们通报,使他们了解学院工作的大局,以便于发挥作用。

     
 第八章  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工作日程,要专门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审定工作计划,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对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成绩突出、办案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要使纪检监察干部有机会参与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了解党委和行政的重大工作部署,纪监处长应当参加相关的校长办公会。纪委或纪监处有权委派纪检或监察人员参加被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或监察部门、单位与党纪检查或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三十三条要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合理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换岗时间,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两个任期的,原则上应当交流;尽力为纪检监察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办案补贴,妥善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问题。对从事一定时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给他们到其他部门工作锻炼的机会。同时,鼓励比较熟悉教育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干部,参加一段时间纪检监察专职工作。


第九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党内监督对象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纪委或纪监处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给于纪律处分:
(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   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   拒绝或拖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   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   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七)   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八)   报复纪检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调离岗位:
(一)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   对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进行体罚、逼供;
(四)   泄露工作机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纪检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监处长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分别负直接责任。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按照有关规定,党委、院长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纪监处负责解释。以上如与上级颁布的规定不一致,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苏州工艺美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苏州工艺美院纪检监察处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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