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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规定
2011-11-02 00:00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规

苏美院委[2003]23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促进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必须坚持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

1、理想信念方面的情况;

2、办学方向方面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况;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的情况;

5、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7、履行岗位职责方面的情况;

8、其他需要对照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班子自身建设的状况确定主题。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日期,须提前两周通知应到会人员。

第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员院长、党员副院长、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院领导、党办主任、组织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书记主持。

第七条  应出席会议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请假,经党委书记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稿,委托他人代读;会后主持人要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提前10天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报告,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

第九条  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院党委或委托纪委、党委组织处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十条  出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会前应主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查找班子和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深入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班子和个人的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将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需要向下一级党组织或一定范围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处理意见;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系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员系主任、党员系副主任、总支委员参加,非党员系领导、组织员、纪检员、系办主任列席,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院行政机关以及教辅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按总支也可按支部召开。

第十四条 系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党委组织处报告,院党委派人列席;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党委组织处和院纪委。

第十五条 系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其他方面的有关要求参照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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