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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1-11-02 00:00  

苏美院委[2008]2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院系部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提高系部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系部工作由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院党委、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系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和配合,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系部的决策机构。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系党总支正、副书记,系正、副主任、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工会小组组长等。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四条  在对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总支与行政应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系党总支和行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院党委、院行政决定的措施;

②研究制订本系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③讨论提出本系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的有关意见;

④讨论研究本系教学管理、科研、产学合作和实训中心建设等重要工作;

⑤讨论决定本系年度经费预算、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和收入分配;

⑥讨论研究本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聘任、调配、考核、奖惩等问题;

⑦讨论研究学生管理教育以及学生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问题;

⑧讨论研究本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⑨交流、通报各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⑩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议题决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四、会议召开

第九条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根据不同的事项由党总支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除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外,也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中的任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院党委、院行政。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六、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送联席会议成员并存档。议事结果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系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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