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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2019-07-11 08:46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优化学校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推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建成高水平高职院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校内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直接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党院办、组织人事、宣传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五)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调配、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根据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开展巡察工作前组成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组长一般由党员校领导担任;巡察组成员由纪委委员、党务部门干部、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部门人员抽调选派。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每届党委任期内巡察全覆盖的要求,各二级单位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八条巡察内容。巡察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目标,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紧密结合各单位工作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与线索,主要包括: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等问题;是否存在思想政治工作不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等问题。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发现是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牢固树立“立德树人”育人导向,加强校风师风学风建设等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发现是否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是否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共同负责制不到位、不准确;基层组织建设以及落实党政事务公开等方面不力问题;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围绕党的作风。重点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是否存在“四风”方面等问题,尤其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问题。

(五)违反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发现党组织是否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否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等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发现“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准确等问题;重点发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身边“微腐败”等问题;对干部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科研经费、产教融合、资产管理、校企合作、维修管理和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等情况进行重点巡察;着力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关联交易、利用输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七)加强对省委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1-2个批次。专项巡察主要围绕二级单位中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倾向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随时开展专项巡察。

常规巡察中驻点巡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工作量大、问题较突出、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驻点巡察时间。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巡察工作程序

(一)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党委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三)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党总支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的目的和任务、实施巡察。

(四)问题与线索处置。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党委报告;对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经请示领导小组后可以向被巡察单位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五)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六)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七)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八)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类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可以组织回访、听取报告、实地督导等,督导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可以开展“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九)立卷归档。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访谈。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单位其他干部及教职工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可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列席会议。巡察组成员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及“三会一课”等会议。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设机构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可以进行初查工作。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抽查核实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

(七)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方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条件;召开党总支(党支部)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配合巡察组组长召开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配合巡察组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工作;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召开党总支(党总支)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报巡察办。

第六章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十三条 巡察组由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被巡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被巡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部门)工作以及促进各单位(部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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