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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
2014-12-08 15:22  

凌河

“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数日前,王歧山同志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振聋发聩,直斥某些层面政治生态中的一大痼疾,也指出了当下高压态势下“仍不收敛”的一大腐败——“五湖四海”本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规定,而“团团伙伙”则是封建官场甚至黑道江湖的天生产儿,所以“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

“团团伙伙”是由小平同志30年前怒斥的“小圈子”发展而来的。如果说当年的“小圈子”还只是气味相投的“无形联盟”,那么今天某些地方的团伙则是拉帮结派的“组织化”和显性化了。在一些地方、某些层面,大大小小“山头”林立,或拉帮结派,或党同伐异,或“哥们”抱团,或以邻为壑。“兄弟”之间互相勾连、同进共退,结盟换帖、享利分赃。上下级之间,称“老板”、道“老大”,同伙之间,呼“大哥”、称“小弟”。团伙的“组织化”,成为某些官场的一大风气,你入了“伙”,就进入了“快车道”,你置身其外,不成为“同道”,怎么也轮不到你,甚至还要被打入“异类”,致使佞臣小人如鱼得水,而正直君子因为是“独立大队”,没有人来搭理你、关照你。

既然要“组织化”,团伙就不是松散的投合,而已经成了结构严密的帮派。团伙为首,往往有一个“领导”,他既是利益共同体的“老板”,又是江湖上的“老大”,同时还往往被奉为形如黑道的“教父”。团伙的中下层,则被视为一己的“家臣”,或自称效力的“马仔”,只对“老头子”保持无限的“忠诚”和依附,同伙之间则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互相包庇、攻守同盟。这样的“团伙”,在某些地方,盘根错节、枝蔓相缠,成了针也插不进、水也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他们只与“老大”“保持一致”,只在团伙内“同心同德”,成为政令畅通的最大障碍。

“拉帮结派”的粘合剂,是“利益输送”。利益输送,主要是两条,一是团伙内部的封官许愿。某些“领导”手中的乌纱帽,只给“圈子”成员,只给自己的“门生”,因此团伙的“组织化”色彩,就成为某些人仕途的捷径,进了这个团伙,不行也行,否则纵有德才勤绩,也轮不到你。团伙又是买官卖官的平台,在一些地方,“小弟”也要孝敬“大哥”,也要打点“主公”。官帽的私相授受,成为团伙忠于一人的渊源,而金钱与乌纱的交易,又进一步确立了“朋党”的身份和“自己人”的角色。团伙的组织化,一大祸害是危害着党的组织规则,这就是习近平同志在教实活动中痛斥“圈子”的一个突出点。“利益输送”的又一个特点,是团伙往往成为共同贪贿的一种组织。一些地方揭露出来的“窝案”,十分清楚地显现出案中人不但是一同作案、共同分赃的共犯,而且早已经是官场上的“团伙”、“帮派”和“同党”,他们在国企转制、工程发包、项目资金、矿山转卖等“肥肉”面前,互相倚托、相互输利,把各自占有的公权力变为团伙的“势力范围”,形成腐败的“合力”,这是贪腐大案的一个共同特征。

“圈子”、“团伙”也好,“拉帮结派”也罢,都是封建官宦政治和官场文化遗留下来的糟粕。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下,“百官”一方面以对专制王权的人身依附形成对于君主的“忠诚”,另一方面则结成林林总总错综复杂的“圈子”和互相妥协又相互“党争”的“帮派”,形成官场的各种明潜“规则”和深层“文化”。团伙本来就是宦海之中,利用各种渊源编织和扩张关系网的紧密纽带。封建官场历来讲人以群分、物以类聚,发展到“成熟”,就是“朋党”。同出一门,叫做同门,必须互相庇护;同届及第,叫做同科,做了官要沆瀣一气;同年进学,叫做同案,相互要加提携;一个地方出来的“同乡”、“五百年前一家”的“同姓”,甚至于旧军界中,一起吃过兵粮的“同袍”,到哪也抱成团……至于互相勾结的政治同盟,操弄政权的派别山头,苦心经营的同党派系,一部封建史,就更不罕见了。拉帮结派本是封建官场的积弊,更是一种政治上的腐败,奇怪的是现在有些“公仆”也沉湎于“教父”与“家臣”的关系,热衷于党同伐异、抱团结伙,难怪小平同志34年前在讲述政治体制改革时,主要是强调反对封建残余,难怪中央和中纪委在宣示反腐败要持之以恒时,要强调“党内不允许搞团团伙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4-1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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