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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院委纪2007年6号—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
2011-11-02 00:00  

 

苏美院委纪[2007]6号

第一条 审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院内二级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健全二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国家和学院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发办〔 1999 〕 20 号《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教财〔 2000 〕 21 号《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 

本规定所称院内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指学院内部各系、处 、部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和负责本单位经济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学院党委、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部、处、室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和负责本单位经济工作的其他负责人,以及负责本单位经济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员。 

第三条 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系、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财务管理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和审计主体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院党委、行政负责人的意见 , 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要求,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长批准后,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原则 

学院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六条 院内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1、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教育投入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 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和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有无私设 “ 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9、本人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学院和审计人员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履行对二级机构经费收支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2、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3、学院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7、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经主管负责人审批;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 学院和审计人员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如何; 

2、校办产业的产权是否清晰划分,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3、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准确,能否依法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院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4、经济决策是否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学院和审计人员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准备 

审计部门在收到经分管院长批准的审计委托书后,应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者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审计资料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清点,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有关内容写); 

2、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3、审计期间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资料; 

5、固定资产登记表及核对情况说明; 

6、截止审计日会计账簿反映的债权、债务情况及账龄分析表; 

7、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纠纷情况说明; 

8、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征求被审计者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者和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均应在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分管审计的院长审批后报送审计委托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评价。被审计者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 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 

组织部、人事处应将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报告由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存入被审计者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处罚 

对被审计者拒绝、阻碍、干扰、干涉、回避审计工作,或被审计单位发生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此有冲突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200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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