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保证监督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在参与中加强监督工作的行为,保障院(系)党政组织、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参与工作的原则:
1. 坚持在参与工作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2. 在参与工作中,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
3. 在参与工作中不包办代替,不干预各单位正常工作。
二.参与工作的范围:
1. 上级明确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参与的有关工作。
2. 有关学院改革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学院有关中心工作。
3. 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
4. 实际问题较多,需要加强整改的其他工作。
5. 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参与的。
三 参与工作的职责:
1.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并保证贯彻落实。
2. 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规范管理行为,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3. 加强执法、执纪检查,促进政令畅通。
4.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制止和查处。
三. 参与工作的程序:
1. 对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监督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事先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2. 事先告知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事项。
3. 纪检、监察部门指派专人参与监督。
4. 纪检、监察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监督。
(1) 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规定。
(2) 上级有原则规定的,按上级规定。
(3) 上级没有明文规定的,按学院规定。
5. 在参与工作中,如果监督双方意见分岐较大,可暂缓决定,待后复议或请上一级领导决定。
四. 参与工作的纪律:
1.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疏于职守。
2.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参与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和阻挠。
3.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工作中,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如有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应按章从重处罚。
4.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工作中,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和领导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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