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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院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2011-11-02 00:00  

苏美院委[2002]10

 

    为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促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实行院务公开制度,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和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学院的各项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院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两办牵头协调,纪委、工会实施监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工作职能和分工,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三、院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

    凡是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改革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1、关于学院发展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2)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4)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情况;

5)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有关情况;

6)科研、科技开发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和有关情况;

7)基建和校办产业的规划,重大项目立项和有关情况;

8)干部任免、招聘和人才引进情况,其中重要岗位干部的任命需提前公示;

9)对外合作交流规划和有关情况;

10)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规则;

11)其他有关学院发展建设的重要事项。

2、关于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包括招待费、公费医疗等方面的使用情况;

2)基建工程和重大修缮项目招投标制度及工程决算情况;

3)大宗物资采购程序及招投标制度;

4)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

5)校办产业和后勤实体经营情况;

6)社会捐赠情况;

7)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3、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1)出台住房方面的规定办法的程序和具体规定及实施情况;

2)有关工资、奖金分配政策和执行情况;

3)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实施情况;

4)教职工职务和职称评聘政策、指标、评审程序及结果;

5)教职工竞聘上岗的条件与结果;

6)评优评先的条件、预备人选和表彰决定;

7)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政策决定;

8)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4、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杂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及依据;

2)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事项;

3)学生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情况;

4)特困生费用减免、资助及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选用情况;

5)选留毕业生有关规定和毕业生推荐情况;

6)其他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5、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事项

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工作职责;

2)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4)领导干部外事往来及出国出境情况;

5)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6)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

四、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及方法

    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辅之以其他各种形式及时公开。

1、通过会议形式公开

1)通过中层干部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党员大会、全院教职工大会、学生干部大会、座谈会、专题信息发布会等会议公布学院的主要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教代会有关会议、离退休人员会议和民主党派人士会议通报学院主要工作和改革发展情况,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3)通过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召开会议,传达、布置公开学院或各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2、通过文件形式公开

1)定期或不定期以院报、信息、大事记等形式反映学院主要的党政工作情况。

2)以会议纪要、情况简报等形式公开学院研究的重要事项及问题。

3、通过校园大众宣传媒体形式公开

1)在学院相对固定的“院务公开栏”和各系部设置的橱窗、布告栏、黑板报上定期不定期地张贴通知、通告、公示、情况通报等。

2)在学院主页上设立院务公开栏,通过校园网信息发布栏以及广播站公开有关内容。

3)通过院长接待日、院长信箱咨询解答形式公开有关内容。

五、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院务公开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统筹安排,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学院党政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行政副院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党办、院办、工会为办公室主要成员,负责牵头和协调有关院务公开工作。各系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系部务公开工作。

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的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做到定期与及时公开相结合,群众关心的重大和热点事项要及时公开。

六、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院纪委书记任监督小组组长,工会、纪检部门负责人任监督小组副组长,民主党派负责人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会代表为监督小组成员。监督小组负责对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等进行检查监督、评议,并及时听取和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院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建立院务公开监督网络,对院务公开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应加以修正和整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院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并将院务公开工作列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进行考核。每年年底由院纪委、工会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

 

2002319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苏美院委[20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以及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学院直属企业总经理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院党委及组织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致力于改革,献身现代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以及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为人师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正职(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副职岗位(正科级领导干部)两年以上(含两年)任职经历。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科级职位一年以上(含一年)任职经历。

(三)由普通岗位提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应在本院工作两年以上。

(四)中层正、副职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教学、科研管理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中层正职岗位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系(部)中层干部原则上还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学工作实践。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应当从严掌握,对确实需要破格或越级的,其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时,对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一般不再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任职年龄界限不含组织员、纪检员和审计员等非领导职务。

第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处根据拟任职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情况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处主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由组织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结合近两年干部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对其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特别要注重工作实绩和胜任现职能力的考察。党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小组,拟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和行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意测验、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干部档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副教授、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等。

(二)党政职能部、处: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不设科的单位全体员工),

与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教学辅助部门: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员工、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等。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处提出,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一)主要缺点和不足;

(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处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中充分酝酿,党政主要领导事先沟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下列情况的任免,必须由党委委员无记名投票决定:

①党政管理正职干部的任免;

②破格提拔的干部的任免;

③党委会重新复议的干部的任免;

④党委会讨论中有分歧的干部任免;

第二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处长、人事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审计处长等拟任人选,应当按照规定在任职后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初步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组织部门根据党委决定对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含选任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任免的中层正职干部一般由党委书记、院长谈话;任免的中层副职干部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分管院领导谈话。

第三十二条 党的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由院长签发,以行政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

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岗上任,并由组织部门协同分管领导到有关系处宣布任免决定,并对新任干部到岗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其程序如下:

(一)公布职位、任职的基本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依据公布的任职基本资格、条件,由组织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专家和有关领导对报名者进行笔试或面试,进行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到任。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一)负责人财物的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其他单位(专业性强的教学单位除外)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

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主管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配偶、双方近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脱离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连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五)调离本校工作;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织处,报党委会审批。组织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提出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本人继续处理;

有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院党委不予讨论、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的决定的,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八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组织处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应向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时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处召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党委及组织部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校党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5年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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