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院委纪[2007]3号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学校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禁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接受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各类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的党政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礼品和礼金(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条 学院受理礼金、礼品登记的部门为学院纪检监察处(或纪委办公室),并负责礼金的收交。
第四条 上交的礼金、礼品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上交的现金由纪检监察处(或纪委办公室)及时上交学院财务,其他形式的礼金报经纪委领导同意后,用于学院的公务活动。
(二)适宜学校收藏、陈列的纪念品、工艺品报经同意后由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三)适宜办公用的耐用物品,报经同意后调拨给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使用,并由使用单位(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四)可作慰问用的物品,报经同意并与有关单位(部门)商定后使用,使用单位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报纪检监察处(或纪委办公室)。
(五)烟、酒等物品受理登记后,用于学校接待,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每学期一次向纪委作出汇报。
(六)衣物及一般日用品,报经领导同意后,可优先折价变卖给上交人,折价最低不低于3折。若上交人放弃,则可变卖给校内其他职工。
(七)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有关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礼金、礼品变卖的收入款一律上交学校财政。礼品的上交应由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收据给上交人。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和院纪委,要对礼金、礼品登记上交与处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应登记、上交的礼金、礼品不按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如实登记、上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单位(部门)违反本规定的,须追究该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200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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