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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回避制度减少徇私舞弊
2012-09-07 00:00  

 

落实回避制度减少徇私舞弊

司马空

  母亲分管人力资源考试等工作,便运作修改儿子的公务员考试分数,以图录用。这工作之便,趁得的确方便。我们要问的是,谁让这位母亲拥有这样的方便?
  消息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员梁某徇私舞弊,私改其儿子公务员考试分数,使其进入录取公示。如果不是录取公示期间遭举报,图谋就会得逞。事实上,在面试阶段,梁某还利用负责公务员考试工作并负责监考公务员考试的便利,了解到面试考官的名单,并与考官接触,提高其儿子的面试得分,压低其他两名入围考生的得分。
  有母子这层血缘关系在,有负责考试监督这一权力在,想不徇私舞弊都难。然而,针对类似情形,国家已经在制度上作出防范。比如今年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公务员应在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等公务活动中实行回避。按照有关回避制度,梁某应当回避,但显然她没有。
  从回避规定看,“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规定不能说不明确。
  但从此案可以看出,要使回避制度真正落地,还需要一个在实践中必须执行的程序,这就是在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等公务活动中,推行回避审查机制。比如,首先要求当事人报告,没报告而查出来,就应当给予一定处分,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倘若在考试前进行回避审查,梁某未必就能过得了这一关。
  诚然,回避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即使“梁某们”在先前被“回避”掉了,他们也仍然可能会利用权力影响考试结果。同时,固然回避制度不是唯一的,“梁某们”的徇私舞弊在公示环节露馅,表明公示制度也能产生有效的拦截效果。然而,面对违规违纪腐败的复杂现实,只有多种制度全部落实到位,全部产生效力,才会有效遏制徇私舞弊等诸多恶行。
  促进秉公守法,往往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才能达到效果。这些制度如同形成一个秉公守法的管道,每增设一个环节,就会加大一次徇私枉法的成本,上游制度发挥了效用,才会减轻下游制度的压力。如果每一制度本身执行不力,指望其他制度来封堵漏洞,结果就必然是什么制度都不灵。
  在这个意义上,回避制度作为源头治理的一个重要举措,应当在实际中落地见声,而不能成为一个美丽的花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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