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边缘式腐败
一是利用权力的“继承”或“转移”牟取私利。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岗位,但其在离开之前,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的职务,虽无名义上的职权,但却拥有足以利用的资源、方便和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是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利益并自己间接获利。一些掌握重要的政府权力(通常为发包、招标、批证权力等)的干部,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专司该类经营,或者让其在国有公司、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亲戚、朋友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使亲戚、朋友获利,反馈给他。
三是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部分干部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如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每年用于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用足政策,铺路搭桥,结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送物,美其名曰搞好横向、纵向的关系,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或通过他人以其他形式回报给他。
四是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员利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明知以个人名义作出某种决策会触犯法律,便互相勾结,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非正常利益。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使法难责众,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五是利用权力“期权”牟利。有些掌握权力的干部,明知其权力拥有的短期性和价值性,为了规避法律得到某种利益,为自己铺设后路,实行权钱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请托人收取现实利益,而与请托人达成交易,由请托人先代为保管某种利益,在其离开现职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辞职后再合伙等。
六是利用内部信息牟取暴利。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于一般公众掌握足以为个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息,并暗中出卖或利用这些信息,由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投资、操作,获取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信息优先的利益。
七是利用合法程序任人唯亲。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为了使自己的亲信被任用,在选拔干部时,通过有选择地听取意见、划定范围、预设标准等方法,排除他人竞争的可能,使预定的人员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通过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形式任命,实现抱成团、互相靠,为小团体谋利益。
八是利用职务消费黑洞大肆牟利和享乐。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小车、电话及其他用品,为个人的利益服务,即所谓“钞票不多,含金量高”。吃喝玩乐都能报销。许多百姓无奈地感慨,现在许多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按他们集体讨论出来的规定,每月可享受的订报费用就是普通百姓一个月的收入。
九是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比如部分掌握经营国有资产权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亲戚或朋友)至对方处并相互予以关照牟利的方法,进行权力交换。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十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他人或自己牟利。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中除了许多规定都冠以“应当”和“必须”等强制性的词,但也针对许多特殊情况,设定了“可以”等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律和规章中设定“可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维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等罪名,仅是腐败行为发展到犯罪程度的极端形式,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更多的是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以另类形式表现出来的。尽管这些另类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对之无奈,然而普通百姓却在生活中确确实实感受到其大量的存在。这种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最终会导致普通百姓对现职岗位干部的不信任,对法律及规章制度和施行的不信任,进而发展到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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