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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 ( 试行 )
2011-11-02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学院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对学院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学院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但从事经常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合法、合规,保持财务预算的严肃性,保证预算的执行,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学院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编制赤字预算。 
( 二 )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 三 )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经学院领导审查批准;是否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四 ) 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 五 )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 
第四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帐;是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帐号开立,充分发挥院内结算中心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 二 )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 三 ) 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 二 )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无损失浪费、虚列虚报、以领代报和违反规定滥发钱物问题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 三 ) 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六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 二 ) 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七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 二 )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 三 ) 借出款有无借给与学院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控制周转金借出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 四 ) 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 五 ) 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 六 ) 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 七 )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院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八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 二 ) 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九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院提取和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 二 ) 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 三 ) 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 二 )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上报表的格式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 三 )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 四 ) 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章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原则上对学院一级财务每年审计一次,对二级财务机构以及学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采取不定期抽审。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方式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 一 ) 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 二 ) 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 三 ) 经学院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 四 ) 被审计年度的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 五 ) 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 六 ) 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 
学院产业集团、后勤集团和其它经济实体可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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