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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保密规定
2011-11-02 00: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为做好审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必须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全体审计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审计工作保密的重要性,恪守《审计人员守则》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保密范围: 
( 一 ) 专项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 二 ) 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 
( 三 ) 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 
( 四 ) 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五 )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 六 ) 未审结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结论; 
( 七 ) 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 
( 八 ) 其它应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保密规定: 
( 一 ) 凡属保密类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保管都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范围提供内部使用,并实行登记签收制度。 
( 二 ) 外单位或外部人员若需查阅或索取有关审计资料,必须经审计处领导批准。凡涉及保密事项,应婉言谢绝,不予答复。 
( 三 ) 审计事项结束后,确定为作废资料的,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焚毁。 
第五条 发生泄露审计机密的,应及时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建议,报校领导决定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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