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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2011-11-02 00:00  

为加强我院在物资采购中的管理,更好地规范招投标活动,以提高教育投入的经济效益,保证物资采购和招标项目的质量,满足学院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绪

1、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招标采购包括学院新建、扩建、改造、维修、装饰、绿化等基建工程项目;教学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图书、办公设备、生活服务设备等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项目(含自筹资金的项目)。

2、物资招标采购项目由苏州市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采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经苏州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学院组织的和由学院自主决定物资招标采购项目的,均按照本办法实施。

3、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由学院基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物资采购由学院后勤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此外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工作。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院内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及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后勤基建、财务、教务、工会、监察、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三、项目复审及招标的实施

1、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采购的招标项目,在实施招标前,由学院分管领导的复审后,再交由各归口部门实施招标工作。

2、招标前,凡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归口招标部门要组织使用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市场行情及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并出具相关考察报告。

3、招标的形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市场询价等形式。

4、招标、投标

A、招投标的组织: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主要任务有(1)依据项目书或项目报告编制招标书,视情况可收取一定的标书工本费(20-200元);(2)测算标的;(3)发布招标公告;(4)按程序主持招投标过程;(5)收取保管中标单位中标保证金。

B、标书内容:

(1)项目的名称;

(2)招标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3)项目的数量及规格、型号;

(4)工期要求;

(5)投标单位证件及资质要求;

(6)付款方式等内容。

C、招、投标过程的主持:

一般招、投标过程的主持人由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其主要任务: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开与透明;二是确定招标形式,程序是(1)宣布招投标纪律要求及投标单位;(2)要求评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3)确定投标顺序;(4)组织招标过程;(5)宣布评委评标;(6)宣布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D、投标:投标单位要在招标书要求的时间内送达投标书,要对投标书进行密封并加盖单位印章,凡投标单位少于3家视为流标,由招标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其他招标形式。

E、评标:在评标中,坚持同质量、同规格、同型号下,价格最低和同价格下质量最优的原则,若无争议,经评委同意后即可确定中标单位,若有争议,可采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最后由组长填写评标报告书,由主持人根据评定的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必须交纳中标保证金。

5、招标后的复审。各归口招标部门在确定中标单位前,须经分管院长、院长的复议审定。

6、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具有法定效力,任何人无权终止和变更。若中标单位声明放弃,将不退还中标保证金。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协商同意后,由预中标单位替补或重新招标。

7、特殊项目处理原则。对一些特殊项目、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组织招标工作有困难的项目,由实施招标部门提出方案报分管院长,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采用谈判确定。

8、招投标的监督。监督部门主要任务对招投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一般不参与评标、议标,具体要求如下:

(1)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当场宣布结果;

(2)监督主持人的主持程序;

(3)参与评委评标的每一个环节,并对表决的结果当场宣布;

(4)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书面评价,并出具监督报告;

9、招投标结束后,所有招标文件一律不退还,由招标组织单位统一保管,同时不得向中标与未中标单位解释中与否的原因。

四、合同的签订

1、招投标结束10日内,项目负责人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也应视为合同的有效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写《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查表》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然后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2、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因需要变更的,必须说明原因,在与中标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项目的验收

项目验收,由使用部门与归口部门根据项目书的要求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登记入帐并给予财务报销。

六、纪律与要求

参与物资采购招投标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泄露标的的;

2、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3、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评委名单的;

4、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或提高预算标准的;

5、确定中标单位后,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6、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干预评标过程的;

7、在采购过程中,收授贿赂或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擅自变更中标单位或合同内容的;

9、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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