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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
2011-11-02 00:00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切实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是保持我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顺利完成学校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为了使我校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尤其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有关 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1.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坚决反对口是心非、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坚决反对自由主义、传谣信谣等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 
    2.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使我院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规定,不得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不同意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必须牢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运用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已,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谋取制度和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权益,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2.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做人民的公仆,忠于职守,勇于创新,努力工作,尽职尽责。院领导班子要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办实事,求实效,把党的宗旨、优良作风和群众路线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每年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群众意愿,关心群众疾苦,及时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反对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3.机关部门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为基层、为教学科研第一线、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恳工作,热情处事,克服文山会海,坚决反对衙门作风。 
    4.党员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育改革,搞好教学科研,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三)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1.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保证全党的集中统一,维护党的团结,坚决反对自由主义、极端民主化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 
    2.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决不允许自视特殊违反党章;个人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3.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意见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和干部必须服从和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级组织报告。 
    (四)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 
    1.必须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忌贤妒能和排斥异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按照干部的选拔任用规定程序办理,选拔任用干部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由主管部门自下而上进行科学考核,把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的原则,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能讲全局,党性强、作风好、团结好,廉洁奉公、政绩显著、群众信任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干部岗位上来。对不负责任、不胜任现职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五)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 
    1.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外事纪律、人事纪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 
    2.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和财政经济法规,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必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及《苏州工艺美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关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凡要求下属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院级领导干部要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发生严重腐败问题,属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和渎职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3.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他们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放任、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加强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自我监督和互相监督。 
    1.党委常委和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按照党章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规范行为,严于律已。 
    2.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经常的相互监督和帮助,应有坦诚的思想交流,该提醒的就提醒,该批评的就批评,该制止的就制止。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反映,党委、党总支要按党纪党规及时予以处理。 
    (二)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1.监督党委严守政治纪律。纪委书记在参加党委常委会,如发现党委作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或决议时,应及时提出,要求复议修正,如不奏效,可直接报告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 
    2.督促党委常委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党委常委成员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纪委书记要参加党委常委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报上级党组织,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对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制度者,提出批评,并督促纠正。
    3.督促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了解党委成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带头端正党风、廉洁自律的情况,如发现党委成员中有严重不正之风或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反映,并督促解决。同级党委解决不了或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向上级纪委报告。 
    4.纪委对学院有关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利益的业务工作,如职称评定、招生、就业、人员调动、出国进修、住房等,应主动了解情况,防止不正之风。 
    5.各党总支纪检委员除了负责本单位(部门)纪检工作外,有权直接向院党委、纪委反映本单位(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 
    1.党委对下级党组织的工作、主要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群众对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反映,要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反对姑息迁就,纵容包庇。
    2.党委、纪委要督促各党总支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了解掌握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各党总支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和原始记录报纪委、党委组织部。 
    3.各党总支要重视基层党支部的工作,加强领导,注意对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4.各党总支或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党纪的情况,主动接受上级的监督。 
    (四)加强党内外群众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1.党委、党总支成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主动汇报思想,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因故缺席须事先请假。 
    2.按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院主要领导向大会报告工作;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要有明确的答复和改进措施。 
    3.每年结合总结、考察对党员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4.院党委、党总支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会后要将群众的意见和改正的情况及时通报群众,使群众看到实效。 
    5.领导干部要坚持每周一天的接待日制度,直接同来访师生对话,听取意见,亲自答复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6.院纪委、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处理结果。 
    7.加强舆论监督。宣传好的典型,进行正面引导;对不良现象要批评,必要的时候,对严重问题予以曝光。 
    8.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每年由统战部门利用召开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 
    (五)加强各党支部对党员的监督 
    1.各党支部要严格要求并组织好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党员的管理教育,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真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要积极完成支部交给的工作,支部应加强检查督促,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要及时严肃处理。 
    2.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监督。  
    三、监督的制度保证 
    (一)纪委根据工作需要,了解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情况,并报告上级纪委。 
    (二)纪委发现同级党委或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纪委遇有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三)纪委接到对同级党委成员的检举的控告,必须报告上级纪委,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凡属机关、院系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之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 
    (五)必须按中央关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的规定办事。 
    (六)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和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行使职能,支持和保证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保护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民主权利。对凭借手中权力刁难、打击报复纪检监察人员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的人,要严肃处理。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和干扰办案的党组织和干部,要严肃处理。对忠于职守、秉公执纪、甘于清苦、无私奉献的纪检监察干部、举报有功人员,对党组织在监督工作中尽职尽责的、卓有成效的,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监督工作中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七)纪委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正人先正已,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中。每年召开一次党总支纪检委员、监察员和党内外群众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对纪委及其成员和纪检干部行使职能、履行职责的意见,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八)党支部每半年要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委、党总支成员和主要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同时报告院党委和纪委。对执行好的党员干部,应通报表扬;对执行差的,甚至不过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九)院纪委每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反之,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处理。 
    (十)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在履行对监督对象的监督职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以事业为重,揭露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反对打击报复、诬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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