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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2011-11-02 00:00  

    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我院各类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严格执行国家各类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国家各类招生工作的规定程序。
    1 各类招生工作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招生职能。
    2 各类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招生计划,工作中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经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3 各类招生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 各类招生收费,应按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5 由我院自主举办的各类招生考试,以及体育、艺术类专业加,试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进行。
    二. 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的素质,严明招生工作纪律
    1 各类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推荐,报经学院审批并参加有关培训。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换招生工作人员。
    2 参加各类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了解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和要求。要服从学院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3 招生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有关招生考试的,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4 各类招生工作中,招生主管单位及招生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礼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录取的宴请和其它活动。
    5 在招生工作期间,招生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属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三. 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
    1 为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院纪委、监察处须派员参与各类招生工作。
    2 对各类招生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但尚未构成违纪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招生资格。
    3 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各类徇私舞弊的违纪行为,知情者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和成人教育等各类各层次的招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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