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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收费管理的规定
2011-11-02 00:00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美院[2010]2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收费管理的规定

 

   学院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江苏省关于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政策,始终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坚持“以生为本”,严格规范各项收费行为,有力地保障了学校的正常教学与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2008年,经省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等七个部门联合评审验收,我院成为度江苏省首批教育收费规范高校。为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规范收费意识,促进廉政建设,防止乱收费现象,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和经物价局批准备案的培训费、代办费以及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收费管理工作机构
   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收费管理工作,学院重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院日常收费管理工作。如有新增加收费项目,必须先备案,后公示,然后再收费。具体操作步骤:首先由各拟收费部门在拟收费前两周,向学院收费领导小组提出收费申请,并提供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经学院收费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财务处到物价局进行报批或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收费资金的管理
1、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能多收、少收、漏收。
2、各种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3、学院财务处负责全院的收据、发票管理,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票据。财务处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登记和使用、保管、缴销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4、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统一使用财务处领购的有关收费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票据。
三、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管理
1、根据苏价费【2009】277号文件批复,学院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学院收费方式试行预收结算制,即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预收,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代收费的管理
1、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并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2、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①教材费。学生教材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招标代办。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抵充学生的教材费。学校教师指定使用自编教材的,在使用前须报教务处审批,并由教务处会同纪检、审计、财务部门审定教材价格折扣。其他部门给学生发放的各类培训教材、图书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在新生入学时预收,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对于没有领取教材的学生,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统计名单不收取费用。
②新生体检费。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按规定代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收费标准每生不超过20元。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③军训服装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统一为学生代办军训服装。军训服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按实际采购价格收取费用。
④公寓用品代收费。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等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公寓用品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在新生开学时,学校为厂家在校园内提供专门场所,由学生直接到厂家处购买。
⑤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高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收取考试费的部门,提前一周告知财务处,同时向财务处提供收费文件。
五、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1、高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并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
2、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①上机、上网服务费。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
②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丢失上述证、卡的,学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③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离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元。因特殊原因(如出国)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④资料复印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得收取费用。
⑤高校医院收费。按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接种服务,学校应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代收。
⑥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课外开放等,可适当收取费用。
⑦以上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
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执行制定。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须报经物价局备案批准。如需变更收费标准,应提出申请,到物价局重新备案。
六、自愿有偿培训收费的管理
   各部门承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应在拟收费前两周,填写培训收费申请表,经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财务处,由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培训班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人为设定有关标准,强制在校学生参加各类补习班、培训班。各类培训使用的教材也要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教材使用管理办法报批备案。
七、学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像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院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八、学院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
   学院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定期对学院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相关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九、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校内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的,除没收违规收费外,还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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