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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11-11-02 00:00  

苏美院委[2005]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推进行政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会议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行政会议组成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其他与会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由主持行政全面工作的院长(或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以院长办公会议的名义,专题研究有关工作事项。原则上凡属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问题,须先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后,再提交学院行政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行政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学院党委决议中有关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讨论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3、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学院行政向上级请示的重要报告。 

4、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 

5、讨论落实以院长和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教育工作,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6、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7、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建立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师生员工的奖惩办法。 

8、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系)、部处的重要工作汇报;审议决定以学院名义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 

9、研究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意见。

10、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委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1、研究学院行政工作中必须经行政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行政会议的议题由职能部门向主管院长提出讨论问题的建议,并填写议题征集单,交院长办公室汇总,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最后确定。议题确定后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行政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凡提交行政会议的议题,主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七条  行政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分题讨论,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主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正确履行职责,作出决定或决议。

行政会议对争议较大且不急需马上决定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或提请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行政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行政会议由院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院领导汇报。

第十条  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会议成员根据分管范围负责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并同时向院长办公室反馈。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和决定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自行其是,更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执行行政会议决定或决议时如遇特殊情况,一般应提交行政会议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行政会议上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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