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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2011-11-02 00:00  

苏美院委纪[2006]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内外的监督作用,使特邀监察员更好地开展工作,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邀监察员在院党委和院行政领导下,在纪委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特邀监察员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努力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三、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工作经验,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热心于行政监察事业。
    4、密切联系群众,能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1、积极协助纪委和监察处了解和反映有关监察对象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及时反映、转递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反映群众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专项治理工作,协助院纪委和监察处一起参加调查研究。
    3、反映群众对院纪委和监察处自身建设和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
    5、遵守工作制度、保守工作秘密。协助院纪委、监察处完成院党委、院行政安排的其他任务。

五、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在执行纪检和行政监察任务时,具有与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六、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监察员可参加院、系(部)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活动,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可组织特邀监察员到基层听取意见。
    七、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由院各单位(部门)根据特邀监察员的条件积极推荐,征得被聘人员的同意,由院党委与院行政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若到期未续聘,作自然解聘。
   八、党委和行政要关心和支持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处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有关方面的政治、业务培训,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组织他们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
   九、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秉公履行职责而引起的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行为和事件,由院纪委和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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